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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、一般電動車有那些,如何區分?
答:目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:電動車,包含電動機車、以及電動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等,主要以馬力及行駛速率作區分,其歸類如下:
一、機車部分:
(一)大型重型機車:
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(HP)之二輪機車。
(二)普通重型機車:
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5馬力且在40馬力(HP)以下之二輪機車。
(三)普通輕型機車:
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5馬力(HP)以下、1.34馬力(電動機功率一千瓦)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.34馬力(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),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45公里之二輪機車。(※最常見市售款式)。
(四)小型輕型機車:
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.34馬力(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),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45公里以下之二輪機車。(※最常見市售款式)。
二、自行車部分:
(一)電動輔助自行車:指經型式審驗合格,以人力為主,電力為輔,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,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。
車身明顯處貼有黃色閃電合格標章。
(二)電動自行車:指經型式審驗合格,以電力為主,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,且車重(不含電池)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。
車身明顯處貼有紅色閃電合格標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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